《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解读
时间:2023-04-03 阅读次数: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条例》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学校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形成防控学校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省委、省政府将平安校园建设作为基础工程和民生工程放在极端重要位置。近期,省委领导多次作出批示,指出校园安全要探索依法治理和解决路径,要求抓紧推进校园安全立法工作。
二是全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的需要。当前,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和冲击,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我省学校安全形势变得更加严峻复杂,学生的非正常死亡时有发生。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相关制度不完善,预防风险、处理事故机制不健全,意识和能力不强等问题,亟需从法规层面加以规范和保障,全面提升学校安全管理的能力水平。
三是切实明确各方面安全管理职责的需要。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及省教育厅相继制定出台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落实不够全面、工作成效不够明显等问题。因此,制定出台《条例》,从法规层面强化学校安全工作,强化政府及部门责任落实,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管理,推动职责落实。
二、《条例》制定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2022年5月下旬,省政府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下旬和11月中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会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教育厅,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草案进行反复认真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对草案多次进行统一审议。1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18日表决通过。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5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工作机制。一是明确学校、学校安全的内容,学校安全是指学生(含幼儿园幼儿)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校舍和其他设施安全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第二条)。二是规定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坚持政府负责、学校尽责、属地管理、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第三条)。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居委会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四条)。四是规定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安全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第五条、第七条)。五是规定学校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学生和教职工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第六条)。
(二)关于风险防控。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险防控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突出问题(第十条)。二是规定学校建设规划、布局、选址和学校建筑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第十一条)。三是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台账,监测、分析、汇总学校安全风险隐患,指导学校整改、防范(第十二条)。四是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学生安全区域,安全区域内公安、环保、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第十三条)。五是规定建立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协作、联动机制,对接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完善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第十四条)。六是规定卫生健康、市场监督、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学校安全方面的工作(第十五条)。七是规定教育、水利等部门应当做好防溺水的相关工作(第十六条)。八是规定教育部门、学校应当依法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第十八条)。九是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作为校长、教师培训内容,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开展学校安全教育(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十是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安全管理。一是规定教育部门、学校应当明确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学校应当明确教职工岗位职责,购买校园安全保卫服务(第二十二条)。二是规定学校应当落实治安保卫制度,对进入人员实行查验、登记,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第二十三条)。三是规定学校应当对校舍、场地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在易发生安全事故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四条)。四是规定学校应当建立考勤制度、低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第二十五条)。五是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心理健康问题预防、排查、处置机制,与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沟通,学生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生异常状况(第二十六条)。六是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者卫生室、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开展卫生健康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七条)。七是规定学校应当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和供餐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第二十八条)。八是规定学校加强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交通安全,确保校车安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九是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对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加强安全教育以及信息沟通(第三十一条)。十是规定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十一是规定学应当建立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制度,对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第三十四条)。十二是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行为,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十三是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学校集体劳动、社会实践活动等集体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管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十四是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教职工聘用管理,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实施体罚等侮辱人格尊严和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十五是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鼓励学生监护人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四)关于事故处理。一是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助,并按规定立即报告;造成学生伤害的,及时救助(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二是规定对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三是规定教育等部门、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事故发布工作,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客观、公正报道学校安全事故(第四十四条)。四是规定学生、学生监护人、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安全事故处理,不得有五种禁止性行为(第四十五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一是对学校和供餐单位未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二是对教职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和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三是对学生不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实施欺凌、故意伤害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