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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8-08-04 阅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号)文件精神,充分借鉴利用社会创新创业智力资源,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依据《关于推进皖南医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校政〔201875号),结合我校实施创新创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导师由各行各业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组成。旨在集聚优质共享的创新创业导师资源,切实发挥导师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实效性,培养创新精神、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为全校学生及在孵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

第三条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教务处和聘请学院的领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皖南医学院聘请的所有创新创业导师。

第二章创新创业导师的类型与来源

第五条根据各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的要求,导师分为如下类型

(一)创新型导师。主要是高校或研究机构从事专业教学与专业实践、科学研究人员或具有本专业(或行业)讲师(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人员。

(二)创业型导师。主要是校外知名企业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功人士、风险投资人,或具有创新创业实战指导方面经验的人士。

(三)培训型导师。主要是有关部门、高校和单位中熟悉创新创业政策的专家学者、咨询机构专业人士,或已获得创新创业培训资格的培训师。

第六条创新创业导师的来源

(一)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二)行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

(三)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家。

(四)其他科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第三章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

第七条聘任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和行为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致力于帮助学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学生初创企业的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增加学生的创业知识,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创业潜力与能力;志愿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迫求创业企业成功运作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

(四)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创业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

(五)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校教师。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八条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拟聘导师由学院(二级单位)提名、或本人自荐、或其他机构推荐,填写《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推荐表》(见附件1),创新创业学院考察后,报学校批准后聘任,组成创新创业导师团。在与入孵企业对接工作中,企业有权选择辅导导师,辅导导师有权选择目标企业。双方同意后,签订协议,开展工作。

(二)创新创业导师聘期2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四章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

(一)面向皖南医学院在校生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讲座、沙龙或论坛,定期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类项目,提供不定期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咨询辅导。

(二)对向皖南医学院孵化基地(孵化器)寻求咨询的企业,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协助大学生解决创新创业基本条件(如场所、实验条件等)。 对所辅导的企业,保持与创业者的沟通交流,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对创业者思想、理念、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困惑做深入分析和指导。优化创业团队创业思路、激发创新、整合资源,推动创业启动,加速融资到位。

(三)企业导师向皖南医学院在编的创业指导课程教师及项目指导老师提供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

(四)按具体约定,主动与皖南医学院团委、教务处沟通被辅导企业的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愿意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六)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条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

(一)授予皖南医学院创新创业导师聘书。

(二)受邀到学校讲授创新创业教育相关课程或开设相关讲座时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三)享有参与皖南医学院孵化器的项目路演以及导师团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项目的权利。

(四)根据导师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导师及导师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五)利用高校产学研优势,进一步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五章创新创业导师的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项目指导。参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实践)计划项目和各类学科竞赛。

第十二条专题讲座。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帮助创新创业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和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课程引进。开设创新创业相关课程。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导师为入孵企业提供咨询辅导的方式

(一)创业咨询。企业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与导师一对一的交流方式,达到请教、咨询的目的。

(二)专题诊断。企业较为复杂的问题,由校团委采取组织专家组专题研讨、诊断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

(三)一对一辅导。企业若需要一个相对固定的导师在一段时间内就专项问题进行请教与辅导,需与相应的导师进行双向选择,双方达成一致后,可采取由企业与创新创业导师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对企业进行深度辅导。

(四)以上三类咨询由专人负责对活动情况及结果进行记录反馈并按规定存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受聘导师应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服从学校(学院)的工作安排,努力为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与指导。

第十六条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活动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导师,按指导的项目类型、项目数量、质量及项目获奖情况分别给予宣传表扬、校企合作、技术及资金入股等奖励。校内导师还可获得专项奖励。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违反(不再满足)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聘任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皖南医学院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三)以皖南医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皖南医学院形象的。

(四)泄漏企业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十八条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施行校、院两级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校级创新创业导师管理,院级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皖南医学院创新创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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