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体育运动队(以下简称“运动队”)日常管理,提高其训练、比赛水平,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队实行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体委办”)领导下的主教练负责制,其教练员和运动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且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校体委办根据上级竞赛安排和我校实际,组建运动队。
第四条校体委办本着“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结合各运动队的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训练及参赛项目。
第二章教练员
第五条教练员的遴选实行竞争上岗,符合教练员条件的在职教师可报名参加选聘,报名的教师应提供书面材料,其内容要包括个人的业务情况、担任教练员工作后的发展思路、目标、措施、训练实施方案、完成指标等材料。
第六条助理教练由主教练提名,需在日常训练中参与指导工作,不得在赛前临时申请。
第七条教练员应具备一定专业训练水平,通过系统、科学地制订计划(包括阶段、目标、日训练计划等),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全队技术水平。
第八条教练员应严格考勤,建立训练档案,科学安排训练内容,保证强度、密度和运动量。
第九条教练员应处理好教学、训练、比赛与学生学习之间的关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校体委办应加强对运动队的监督与考核,定期检查其训练计划,对不能执行训练计划的教练员和运动员予以调整和撤换。
第三章运动员
第十一条运动员的选拔由各体育代表队教练员具体负责,凡是我校在籍学生,身体健康,具备一定专项运动技能,作风顽强,具有拼搏精神,均可自愿报名或由教师推荐参加。
第十二条运动员应遵守训练纪律,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和管理,刻苦训练,不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教练员请假。
第十三条运动员应处理好训练、比赛与学习之间的关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比赛和学业成绩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在上课期间有外出比赛任务,由运动员提出书面申请,体育教研室签字说明情况,经校体委办同意后向其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在考试期间有外出比赛任务,除履行请假手续外,还需报教务处批准,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四条运动员应遵守赛事规则,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尊重对手,服从教练员安排。
第四章体育运动队
第十五条运动队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不得截留运动员的奖励、训练和集训补助,保证其发放公开、公正。
第十六条运动队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安徽省运动会等比赛,按照校政〔2015〕150号文件,享受赛前训练及比赛补贴;参加安徽省教育厅主办的各类单项比赛,原则上只提供比赛补贴。
第十七条运动队外出参赛,运动员必须遵照学校和所在学院的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运动队在比赛期间,以每人10元/天的标准购买赛中饮用水、营养补充等,以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教练员、运动员在外出比赛中,应遵守比赛纪律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应遵守相关制度,不得私自外出,有其产生的安全问题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运动队在赛事结束后,应将比赛规程、训练计划、训练总结、秩序册和成绩册等资料进行汇总,统一交校体委办存档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校体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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