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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体育运动队训练补助和奖励办法

时间:2016-01-13 阅读次数:

校政〔2015150

皖南医学院体育运动队训练补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校体育运动队参加各类比赛,充分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教体艺〔20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等精神,结合我校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校体委批准成立并同意其参赛的校体育运动代表队(以下简称“运动队”)。学校将为运动队提供训练、比赛补助,并给予名次奖励、保险费等。

第三条 运动队参加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比赛分别指由教育部、省教育厅、芜湖市政府(或江南片高校联盟)主办的比赛。

第四条 运动队开展训练、比赛,应由主教练制定训练计划,提出书面报告,经体育教研室审核,报体委办公室批准。训练补助及奖励费用纳入学校体育专项经费预算,其发放按照《皖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517号)相关规定执行,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章 训练、比赛补助标准

第五条 学校为运动队发放训练补助。参加省级及以上的比赛,田径队训练以赛前一年半为限,球队训练等以6个月为限,每周训练3-5次,每次2小时;教练员、运动员的补助标准均为20/次。利用寒、暑假时间进行训练的,每天不少于5小时,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教练员、运动员的补助标准均为60/天。参加各级体育协会组织的或市级比赛,原则上不提供赛前训练补助。

训练补助发放以实际训练时间为准,发放时由教练员提交考勤表和训练记录,体育教研室核准,体委办公室审定。

第六条 学校为运动队发放参赛补贴。运动队参加比赛期间,领队、教练员及随队其他工作人员补贴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标准执行。运动员比赛期间补助自比赛当日开始计算,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补贴为30/天;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协会组织的比赛,补贴为20/天;参加市级比赛,补贴为10/天。

第七条 学校为运动队提供参赛服装费用。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教练员和运动员的服装费为600-800/人;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协会组织的比赛,教练和运动员的服装费为200-300/人。

第三章 获得比赛名次的奖励办法及标准

第八条运动队在省级团体比赛中获得第1-8名的,学校给予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人、800/人、700/人、600/人、500/人、400/人、200/人、100/人,给予教练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人、2500/人、2000/人、1500/人、1000/人、800/人、500/人、300/人。运动员在田径类单项比赛中获得第1-8名的,每分奖励100元,其分值按省运会标准执行,各教练员按运动队总奖励标准的35%予以奖励;在非田径类单项比赛中获得第1-8名的运动员,以田径类的1.5倍予以奖励;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之和为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 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队或运动员,按省级比赛奖励的2倍予以奖励;在全国性体育协会组织的比赛中获得第1-4名的,按省级比赛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在省级体育协会组织的比赛中获第1-4名的,按省级比赛奖励的1/2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条 在市级团体比赛获得名次的运动队,参赛队伍8个以上的,第1-3名运动队总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元、800元、600元;参赛队伍5-7个的,第12名运动队总奖励标准分别为800元、600元;参赛队伍为4个的,第1名运动队总奖励600元;参赛队伍在4个以下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运动员破国家级(大学生组)运动会纪录的,每项奖励3000元;破省运会(高校组)纪录的,每项奖励1000元;破校运会纪录的,每项奖励300元;运动员在同一次比赛的同一项目中连续破纪录的,只按最高奖励级别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各类比赛名次的认定,以比赛主办单位公布的成绩册或颁发的奖杯、奖牌、证书为准;教练员的各项奖励以最高奖励为限,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体育经费管理办法》(校政〔200618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