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时间:2025-01-14 预审:徐维 二审:黄旭 终审:汪全海 来源:公共基础学院(创新创业学院) 阅读次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院党政工作机制,健全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皖南医学院章程》《皖南医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等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管理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除学院干部人事工作外的其他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均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为:
(一) 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章制度。
(二)学院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群团工作、统一战线、离退休和关工委工作、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四)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五)专家委员会和学科(学位点)专业负责人推荐人选;学院教学科研机构和岗位设置,形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的意见。
(六)师资队伍建设、进人计划、人员异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教师进修培训、优秀人才遴选培养、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决定以及其他评优评先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七)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以及国际交流合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八)年度经费预算、重大项目申报、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办学资源调配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
(九)研究拟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学生教育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为学院党政负责人、总支委员、支部书记。根据会议的议题、内容和要求,必要时可以邀请各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教研室秘书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纪检委员应列席会议。参加人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一般总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内容也可由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为保证会议效果,与会人员应有足够时间听取议题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条 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由学院秘书负责。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一条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根据工作分工,事先由党政班子成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方案或建议,并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和院长商定后提交会议研究,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待协商一致或请示学校后再行确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以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
题进行政治把关,应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议人作简要说明,党政班子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如发生重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讨论决定或向学校请示。
第十三条 对于讨论的议题,经应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形成会议决议。记录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联系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布周知的应以适当形式向师生员工公开。
第五章 会议落实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政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或根据需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作出变更或调整决定。
第十五条 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应通过各种渠道向学院所辖党政、教学、科研机构和广大党员、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以便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政决策的实施。
第十六条 党政班子根据分工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形成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材料,需对内或对外行文的,一律共同签章。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学校纳入对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抓党建考核内容。对不遵守本规则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因此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 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评聘、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有关保密的问题以及涉及到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的形成过程,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违者将向学校纪委报告,请求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时,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党政班子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学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的决议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群众中随意发表消极观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或党政联席会议民主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共基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公共基础发〔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