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要准确把握若干辩证关系
时间:2016-11-24 阅读次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内监督、深化管党治党规律的新认识;是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深刻总结和拓展深化。“四种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构成严密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需要全面理解、科学把握、精准运用。
一是要准确把握“全面”与“从严”的辩证统一。实践“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具体诠释和制度细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基础,强化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保障。“全面”承载量,“从严”体现质。“四种形态”体现了质与量的辩证统一,不仅立足于把8800多万党员和44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都管住,而且要求经常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锐利武器,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以“从严”的精神贯穿管党治党始终。把握“全面”与“从严”的辩证统一,关键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铁的纪律贯穿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要认真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使严守党章党规党纪成为每一个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硬约束,推进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二是要准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辩证统一。实践“四种形态”是对“树木”与“森林”辩证关系的深化认识和科学把握。“树木”是构成“森林”的基础,“森林”是“树木”成长的保障。把握“树木”与“森林”的辩证统一,其核心是要把查办腐败案件与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大局结合起来,立足于保护整个“森林”的肌体健康,打造良好政治生态。既要严惩腐败分子,又要发挥惩处的教育功能,用好“忏悔录”和“剖析报告”等纪律审查成果,收到查处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既要及时稳妥处置问题线索,又要扭转“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切实管住“大多数”,及时动态掌握和科学研判“森林”情况。
三是要准确把握“治标”与“治本”的辩证统一。只有标本兼治才能达到良法善治。“四种形态”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四种形态”着眼“破法始于破纪”规律,紧紧抓住纪律建设这个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以纪律为标尺,涵盖了从苗头倾向到轻微违纪、从一般违纪到严重违纪以至违法犯罪的范围,既有预防又有惩戒,实现了标本兼治。实践“四种形态”,就是要两手抓、两手硬,既要对腐败“零容忍”,露头就打、尺度不松、力度不减,又要不断强化党内监督,完善党内法规,筑牢思想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铲除腐败滋生空间,不断优化政治生态。
四是要准确把握“惩治”与“救人”的辩证统一。“四种形态”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鲜明体现。惩是治的前提。“四种形态”正视党员干部可能犯的各种“疾病”,做到无病预防、初病早治、大病快治、重病疗毒,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治是惩的根本。毛泽东同志指出,“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把握“治病”与“救人”的辩证统一,关键是要树立正确的执纪理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对犯错误党员干部既要敢于亮剑、动辄则咎,又要鼓励其同党交心、向党忏悔,看到“回头”希望和出路。要坚持严格执纪与实事求是相统一,做到区别情况、不偏不倚,不能简单机械、生搬硬套。要坚持信任激励与严格监督相结合,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积极为忠诚担当的干部澄清是非、撑腰打气,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彰显纪律的公正与“温暖”。
五是要准确把握“多数”与“少数”的辩证统一。“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需要整体把握、统筹推进。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依次层层递减,最终呈现倒“金字塔”的理想结构。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最难的是第一种形态,最关键也在于用好第一种形态。只有把第一种形态这个“总闸门”看紧把住,把前三种形态落实到位,严重违纪和涉嫌违法的才会越来越少。相应地,没有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的惩治震慑作用,就很难真红脸、真出汗,党纪轻处分也未必能“警在心里、触到痛处”。把握“多数”与“少数”的辩证统一,关键是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每一种形态都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既不能顾此失彼、畸轻畸重,也不能机械分割、平均用力,更不能人为设定指标予以“宏观调控”,要依纪依规把握好各形态之间的适用与转化,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相统一。
六是要准确把握“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辩证统一。实践“四种形态”是落实党内监督的有效举措,既包括主体责任也涵盖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括监督;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不能一谈到监督就只想到纪委或推给纪委。实践证明,主体责任是引领和前提,只要各级党组织认真实践“四种形态”,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锋芒,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能改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纪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纪律的惩戒警示作用,就能推动和保障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把握“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辩证统一,关键是要发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利器作用,用好问责这个“杀手锏”,督促各级党组织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长管长严;督促各级纪检组织聚焦主业,深化“三转”,以忠诚、干净、担当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龚堂华 作者系中央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