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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体育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13 点击次数:523 发布部门:公共基础学院

校政〔2015148

皖南医学院体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大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教体艺〔20144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号)、《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教体艺〔20153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明确学校体育工作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和责任分工,落实各项工作;在学校体育改革发展、教育教学、教研科研、竞赛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制订规范文件,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过程监测,促进学校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设置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统筹全校体育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项体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体育课程设置与实施

第四条 构建结构合理的体育课程体系,开设足球、篮球、排球、田径等不少于15门的体育课程。

第五条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保证一、二年级本科学生体育必修课不少于144学时(专科学生不少于108学时),每周安排体育课不少于2学时;一年级开设基础体育课,二年级及以上开设选项课,对具有一定体育特长的学生和体育骨干开设高水平体育选修课,对病、残、弱学生开设运动康复课。

第六条 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和练习方法的指导,增强学生自学、自练的能力,采取多项措施确保体育课堂学生心肺功能等身体素质练习的内容及考核权重均达到30%以上,切实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第七条 深入推进教学改革,倡导教学方法个性化和多样化,促进课内外、校内外体育活动的有机组合;创新教育教学模式、方式和方法,指导学生科学锻炼,增强体育教学的吸引力、特色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健全学校体育教研科研机制,加大高水平研究团队的建设力度,以提高学生体质健康、课程教学质量、课余训练效果、体育文化水平等为重点,持续开展前瞻性、应用性研究,带动学校体育工作整体水平提高。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与竞赛

第九条 面向全体学生设置多样化、可选择、有实效的锻炼项目,切实保证学生每周至少3次课外体育锻炼、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鼓励全体学生积极参加多种方式的校内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每年定期举办体育运动会及相关单项体育赛事,设置学生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体育项目,调动学生关注和参与的积极性,学生参与率达到50%以上。

第十一条 加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常年举办体育文化节、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系列竞赛、教职工系列体育活动等,成立不少于20个学生体育社团,定期开展活动;支持二级学院开展体育竞赛和交流活动,形成良好校园体育文化、传统和特色。

第十二条 注重培养学生体育特长,有效发挥学生体育骨干的示范作用,组建学生体育运动队,科学开展课余训练,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校内、校际和校外体育竞赛。

第十三条 因地制宜开展社会服务,支持体育教师适度参与各级体育比赛的组织、裁判等社会实践工作,鼓励体育教师参与社区健身辅导等公益活动。

第四章 学生体质监测与评价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测试成绩向学生反馈,并将测试结果经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形成本校学生体质健康年度报告;及时在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

第十五条 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体育课成绩、参与体育活动等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将学生测试成绩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对学生评优、评先、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分析和研判机制,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制定干预措施,视情况采取分类教学、个别辅导等必要措施,指导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体育锻炼,切实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全体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五章 体育基础能力建设与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体育保障和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学校体育活动的安全教育、伤害预防和风险管理,妥善处置伤害事件,切实保护学生和教师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学校体育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 根据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竞赛和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工作需要,建立结构合理的体育教师队伍。

第十九条 将体育教学、课余训练竞赛和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工作纳入教师工作量,保证体育教师与其他学科(专业)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标准一致,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条 将学校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体育教学、训练、课外体育活动等以及体质健康测试中心的建设,定期维护体育场馆、设施,及时更新、添置易耗、易损体育器材。

第二十一条 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有序对学生和社会开放,建立、健全开放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